(二)主要科研活动在市重点实验室完成;
(三)主要内容属于市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
第四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改名、合并、撤销须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 市重点实验室的续建
第四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市重点实验室不断提升发展,开展科技研发工作,建立市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的机制,持续提升深圳市科技水平和地位。
第四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完成组建并通过验收后,可根据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并结合自身研究方向,申请续建资助。
第四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续建项目包括市重点实验室提升发展项目和市重点实验室的改(扩)建项目。
重点实验室提升发展项目是指已完成组建的市重点实验室开展与自身学科发展紧密相关的重大科研类项目和产学研类项目。
重点实验室改(扩)建项目是指对评估为优秀的市重点实验室进行更新改造和扩建。
第四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改(扩)建项目申报手续参照组建重点实验室的有关规定执行;市重点实验室的提升发展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评审与审批:
(一)依托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论证;
(四)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拟定资助对象;
(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拟资助对象进行公示;
(六)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第四十六条 申请市重点实验室提升发展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科技计划重点实验室项目申请书》(附电子文档);
(二)深圳市重点实验室(提升发展类)可行性研究报告(附电子文档);
(三)依托单位的设立批文(或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五)产学研类项目除了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依托单位与企业合作协议的文本及企业资助经费的进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