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不合格的,依托单位须对重点实验室进行整改,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验收,经批准,延期后仍然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其组建重点实验室的资格。
重点实验室验收合格前,其使用政府资助经费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管理,重点实验室可以无偿使用。验收合格后,该固定资产转归重点实验室建设单位所有。经延期后仍验收不合格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可根据组建项目合同书完成情况,申请提前或延期验收。申请提前验收的,其组建时间不得少于一年。申请延期验收的,须在原定的组建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验收,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章 运作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实验室主任应当由依托单位聘任,一般应当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或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在60岁以下,每年累计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三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保持合理的人员交流,积极吸收客座研究人员。
第三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积极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吸引出国留学和进修人员到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使用科技研发资金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加入市科技资源共享协作网。
第三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与企业的合作,积极开展产学研结合工作,为企业产业化发展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十八条 除少数特殊专业及课题外,具备条件的重点实验室应当向国外开放,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可以邀请国外知名学者担任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成员或从事合作研究,也可以同国外有关单位联合办实验室。
第三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必须建立独立帐户,实行独立核算,并接受政府指导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科研活动应符合学术规范与科学研究程序。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学术论文、著作、计算机软件和提交的技术标准文稿,署名时应按挂牌名称标明市重点实验室:
(一)主要完成人为市重点实验室固定科研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