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Ⅱ类重点实验室,主要是成立学术委员会,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引进研发和工程技术人才,完成确定的技术研发和科研成果转化,达到知识产权的考核指标,在学术论文、人才培养上有所突破,建立规范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建立实验室与企业长期合作的关系。
第二十五条 在建的市重点实验室应当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情况年度报告。建设进度与原计划有重大偏离的,依托单位须按照市科技行政部门的要求调整或撤销原定的建设计划。
第二十六条 逾期不报告或报告材料不真实完整,经通知后仍不整改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终止该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停止拨付后续资助经费,追回已下达的资助经费或使用该资助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市场和技术环境急剧变化等原因,导致依托单位不能继续实施建设计划的,市财政主管部门可停拨经费,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回已下达的资助经费或使用该资助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
第四章 组建验收与授牌
第二十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组建期满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重点实验室组建项目合同书及本办法规定对重点实验室组织验收。
第二十九条 依托单位申请市重点实验室验收,应当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重点实验室组建验收报告(附电子文档);
(二)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组织验收:
(一)实验室对照项目合同书进行自我评估,并提交申请验收材料;
(二)依托单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托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估小组对申请验收的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评估;
(四)专家评估小组出具书面评估意见,或者由受托评审机构在综合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出具书面评估报告;
(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书面评估意见或者评估报告作出验收结论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三十一条 验收合格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重点实验室正式授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