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评审机构应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对市重点实验室组建项目进行综合论证和现场可行性论证。
第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审论证意见,初步拟定市重点实验室的组建计划,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市财政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定。
第十八条 新组建的市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应当根据评审专家的意见和建设通知,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市重点实验室组建项目合同书。
第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一般为1-2年,不超过3年。组建过程中具备运作条件的,应当同时开始运作。
第二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基本建设项目,依托单位应申报列入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当按照市重点实验室组建项目合同书的约定,向市重点实验室投入必要的建设经费和运行费用。
第二十二条 申请组建时,依托单位可以同时申请科技研发资金资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必要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商业科研软件,自行研制仪器设备或开发实验室专用软件。经市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少量用于组织或参加科技交流、协作开发、研讨和展览及培训。具体资金使用比例和资金使用监管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享受资助的单位使用资助款时,应按照深圳市政府采购条例的规定,在市政府采购中心申报采购。情况特殊不宜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向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制度建设应包括以下工作:
对Ⅰ类重点实验室,主要是成立学术委员会,聘任学术带头人和重点实验室主任,引进科研人才,完成确定的科研课题,达到在学术论文、著作、研究生培养等方面考核指标,建立规范的实验室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