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硬件条件上,市重点实验室科研用房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的原始购置价不低于600万元,并能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四)在科研能力上,最近两年内承担的国家级科研项目不少于2项,深圳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取得科研项目总经费每年100万元以上,或年人均科研经费不少于5万元,或与企业开展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不少于每年100万元。
(五)在运行管理上,已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开放运行的规章制度,建立相对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仪器设备规范管理,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实验室的学术评审机构,负责决定实验室的科研方向,审定研究课题,监督经费使用,协调开放事宜,组织论文答辩及成果评价等。
学术委员会应该尽可能地吸收外单位和相关学科的专家参加,委员会中依托单位人员不应超过二分之一。
第三章 组建立项程序
第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组建立项,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依托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及其日常办事机构或其他科技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论证;
(四)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拟定资助对象;
(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拟资助对象进行公示;
(六)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申请组建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科技计划重点实验室项目申请书》(附电子文档);
(二)深圳市重点实验室组建可行性研究报告(附电子文件);
(三)依托单位的设立批文(或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多个依托单位申请联合组建市重点实验室的,应当提交联合组建协议书。
第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组织或者委托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