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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组建和续建经费来源于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的条件、标准、管理方式按市科技研发资金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建条件与验收标准

  第八条 申请组建市重点实验室,应当符合市级重点实验室申请指南规定的组建规划和布局原则。
  第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科研机构;
  (二)可以为市重点实验室提供足够资金保障、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交流等配套条件。
  (三)具备相应的科研实力。申请Ⅰ类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当在本学科领域中具有世界先进或国内领先的科研水平,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深圳市重大科研项目的条件,有基础研究经费、人员和制度保障。申请Ⅱ类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产业紧密结合,具备承担大型高技术研究开发或产业化项目的能力。
  (四)用于申请市重点实验室的科研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的原始购置价100万元以上。
  (五)拟建市重点实验室拥有高水平的研究开发队伍,至少有一名学术水平较高、学风严谨、开拓创新精神强的学术带头人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的实验室主任,骨干研究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科研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并有足够的技术和服务人员。
  多个依托单位申请联合组建同一市重点实验室的,应当签订联合组建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指定一个主要依托单位,主要依托单位应当具备本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成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在研究方向上,应符合深圳市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能够重点解决地方的重大科技问题,注重基础研究、应用开发和产业化相结合。
  (二)在人才队伍上,应具有学术水平较高、学风严谨、开拓创新精神强的学术带头人不少于1人,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每年累计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每年累计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有一支高水平的研究开发队伍,骨干研究人员不少于2人,每年累计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专职科研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并有足够的技术和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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