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科信〔2007〕216号 2007年8月2日)
为了规范我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深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深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资助计划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建设和资助市重点实验室应当遵循重点支持、分类管理、资源共享、开放竞争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实验室,是指经深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依托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科研机构(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具有明确的科研方向,从事科学前沿领域和高技术领域的研究,具备开创性学科特色和原始创新能力的科研实体。
在深圳市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经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深圳分室以及政府投资拟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参照市重点实验室进行管理。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市重点实验室的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是政府资助资金的监管部门。
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及其日常工作机构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为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提供咨询等服务。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科技规划编制市级重点实验室申请指南,明确重点建设领域。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市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目标、功能将其分为Ⅰ、Ⅱ类。
Ⅰ类为基础性研究重点实验室,以开展科学技术前沿学科和前瞻性领域研究为主要方向,以提升深圳整体科技水平和地位为主要目标,依托单位主要是高等院校和公益性科研机构。
Ⅱ类为高技术研究开发重点实验室,以开展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为主要方向,以成为深圳市产业发展的技术支撑和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为主要目标,依托单位主要是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