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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等关于对监所罪犯减刑工作的规定(2007修改)

  获得一次立功奖励的,减刑九个月。
  获得一次局嘉奖奖励的,减刑五个月。
  第十三条 有期徒刑罪犯获得综合奖励的,或者获得立功、局嘉奖奖励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获得综合奖励并获得立功、局嘉奖奖励的,或者获得重大立功奖励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十四条 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含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悔改表现突出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悔改表现突出并获得立功或者局嘉奖奖励的,或者获得重大立功奖励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三章 无期徒刑罪犯减刑

  第十五条 无期徒刑(含死刑缓期期满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未受处分的,服刑二年后,可以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
  第十六条 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综合奖励的或者立功、局嘉奖奖励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七个月至十八年有期徒刑。
  对无期徒刑罪犯减刑,以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为起算点。获得两种以上奖励的,在减刑的幅度内,按照下列标准,累计减刑的刑期:
  获得一次监狱(看守所)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的,减刑十二个月。
  获得一次监狱(看守所)嘉奖奖励的,减刑九个月。
  获得一次监狱(看守所)表扬奖励的,减刑六个月。
  获得一次重大立功奖励的,减刑二年至三年。
  获得一次立功奖励的,减刑九个月。
  获得一次局嘉奖奖励的,减刑五个月。
  第十七条 悔改表现突出的,可以减为十八年有期徒刑。
  悔改表现突出,并获得监狱(看守所)嘉奖、监狱(看守所)表扬、立功奖励、局嘉奖奖励的,分别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累计减刑的刑期,但是,减刑不得低于十七年有期徒刑。
  悔改表现突出,并获得重大立功奖励的,视重大立功情节,可以减为十八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重大立功情节特别突出的,可以减为十五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
  第十八条 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禁闭处分,又确有悔改表现的,从无期徒刑服刑二年期满之日起,顺延六个月、七个月、八个月、九个月,方可减刑;受处分两次以上的,累计顺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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