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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串通投标处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存在非正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提供咨询服务并对投标文件形成具有实质性影响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六)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作为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务的;
  (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七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有关部门查实认定,并催告后,仍不付清劳务工工资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其资质证书直至付清工资:
  (一)拖欠工资三个月以上的;
  (二)拖欠工资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三)拖欠工资人数达十人以上的。
  第八条 在本市承接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工程建设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信息,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
  第九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及其工程建设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违法行为载入其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暂扣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的,应当通报该证书的颁发机关。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暂扣资质、资格证书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暂扣资质、资格证书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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