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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关于对监所罪犯减刑工作的规定>的修改决定》的通知(2007)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对监所罪犯减刑工作的规定>的修改决定》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7]195号)


  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各铁路运输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所属各总队、局、处、各分县局、北京铁路公安局、各看守所,各区县司法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
  为进一步贯彻扩大假释减少减刑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现作出《〈关于对监所罪犯减刑工作的规定〉的修改决定》,连同修改后的《关于对监所罪犯减刑工作的规定》印发给各单位,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

  附:1、《〈关于对监所罪犯减刑工作的规定〉的修改决定》。
  2、《关于对监所罪犯减刑工作的规定》(二ОО五年一月一日制定,二ОО七年六月一日修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二ОО七年六月一日

《关于对监所罪犯减刑工作的规定》
的修改决定

  为进一步贯彻扩大假释减少减刑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关于对监所罪犯减刑工作的规定》,作如下修改补充:
  一、将原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综合奖励:监狱(看守所)改造积极分子;监狱(看守所)嘉奖;监狱(看守所)表扬。”(对原规定下文所有相关表述的条款,均做相同修改)
  二、将原规定第十四条修改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含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悔改表现突出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悔改表现突出并获得立功或者局嘉奖奖励的,或者获得重大立功奖励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三年。”
  三、将原规定第二十条修改为:“无期徒刑(含死刑缓期期满减为无期徒刑)服刑期满五年,未获减刑的,可以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
  四、将原规定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未成年罪犯,无期徒刑服刑期满三年,未获减刑的,可以减为十八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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