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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深办〔2007〕39号 2007年8月20日)


  《关于支持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支持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为有效支持光明新区的发展,确保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光明新区管委会)高效开展各项工作,加快建设光明新城,实现区域统筹协调发展,各部门、各单位要适应光明新区新体制、新机制的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有利于推进工作出发,改进对光明新区管委会的业务指导
  光明新区管委会机构设置综合、精干,市直各部门要从切实有利于开展工作出发,积极对管委会进行业务指导,不得要求管委会对口设置机构、增加编制;对其参加相关工作会议人员的职务和级别,一般不作硬性要求。对光明新区相关工作的考核,要从工作实际出发,与行政区有所区别,实事求是考核实绩;考核指标必须纳入区一级政府的,可纳入宝安区统一考核,考核指标单列。
  二、从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出发,下放管理权限
  光明新区的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任务繁重,各部门要围绕推进新区城市与产业、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尽量给光明新区管委会下放事权;不宜下放的,应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为新区的发展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在新区设立派出机构的市直相关部门,要制定有效的措施,保证驻新区的派出机构积极、主动同光明新区管委会沟通协调,配合光明新区管委会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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