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通过“阳光监督”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卫生监督的新方法和先进经验,提高我省食品卫生的整体水平。
三、工作原则
“阳光监督”是依据《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的要求,对在经过许可量化评分取得卫生许可后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量化评价,并把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布,使监督结果直接与消费者见面,便于社会监督。推行“阳光监督”管理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量化评价,分级管理的原则。
对餐饮业进行“阳光监督”监督检查的频率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要求为2-10次/年/店,即按照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已确定量化级别的采用相应的监督检查频率,如A级单位2次/年,B级4次/年,C级6至10次/年, 但在“阳光监督”标牌(见附件3)上只公布最近4次的监督检查记录(A级单位只公布最近的2次监督检查记录)。
(二)动态监督的原则。
“阳光监督”的结果(笑脸)不是固定不变的,在经常性卫生监督中每次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给予相应的“笑脸”。
(三)公开透明的原则。
消费者享有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状况的知情权。各试点地区卫生部门以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入口处醒目位置悬挂“阳光监督”标牌的方法向消费者提供这方面的资料,向消费者公布监督检查结果、监督员的姓名及卫生监督投诉电话,以便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消费选择,公开透明制度有利于消费者进行社会监督,从而推动和加强食品卫生工作。
(四)卫生安全的原则。
“阳光监督”以现行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为依据,只考虑与食品卫生安全有关的事项。其它诸如价格、服务水平等则不在考虑之列。
四、工作步骤
“阳光监督”是对通过量化评分取得卫生许可证后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一种表现形式。
(一)“阳光监督”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价方法。
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中餐饮业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附件1)对餐饮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布局、卫生设施、从业人员实际卫生状况、生产经营过程卫生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进行现场审查,做出良好、一般或差的审查结论。属合理缺少的项目应进行标化,计算标准分。得分为总分的85% 以上者,评为良好,给予“高兴的笑脸”;得分为总分的60-85%者,评为一般,给予“少许的笑脸”;得分低于总分的60%或违反关键监督项目者, 评为差,给予“哭泣的脸”,并在“阳光监督”标牌上贴上相应标志,并要求其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