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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综合执法中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等有关职责分工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综合执法中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等有关职责分工的意见
(深府〔2007〕171号 2007年8月9日)


  为了确保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深府〔2006〕268号,以下简称市政府《决定》)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监管的原则,现对综合执法中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有关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市政府《决定》第二部分街道综合执法的范围第四项所称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包括无证无照从事生产、销售、服务等活动。
  二、除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下列行为由综合执法机构依法负责查处:
  (一)未经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借用、租用、受让他人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持伪造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取得《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擅自从事商品展销活动的;
  (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七)在查处无照经营过程中,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
  (八)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行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原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的其他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下列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负责查处:
  (一)企业未经核准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外国企业未经核准登记,擅自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
  (三)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
  (四)未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
  (五)未取得《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擅自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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