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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关于对监所罪犯假释工作的规定>第二次修改决定》的通知(2007)

  1、获得可以提请减刑、假释奖励,累计减刑刑期五个月以上,有就读学校,罪犯的亲属、学校与居住地司法所签订假释考验期间帮教协议,经区县司法局审核同意的。
  2、有就业单位,罪犯的亲属、就业单位与居住地司法所签订假释考验期间帮教协议,经区县司法局审核同意的。
  (1)原判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未成年时犯罪的罪犯,获得可以提请减刑、假释奖励,累计减刑刑期五个月以上,余刑在九个月以内的。
  (2)原判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未成年时犯罪的罪犯,获得可以提请减刑、假释奖励,累计减刑刑期八个月以上,余刑在一年三个月以内的。
  (3)原判十年以上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时犯罪的罪犯,获得可以提请减刑、假释奖励,累计减刑刑期一年,余刑在二年以内的。
  (四)过失犯罪(交通肇事后逃逸的除外)、防卫过当犯罪的罪犯,对家庭施暴人犯罪的女性罪犯,获得可以提请减刑、假释奖励,累计减刑刑期八个月以上的;原判刑罚执行三分之二以上,获得可以提请减刑、假释奖励,累计减刑刑期五个月以上的。
  (五)罪犯的直系亲属、配偶病残,生活不能长期自理,非罪犯本人照顾不可的;女性罪犯因丧偶或者丈夫被判刑,有不满十六周岁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分别获得可以提请减刑、假释奖励,累计减刑刑期五个月以上,亲属向监所提起,监所致函罪犯居住地区县公安局、司法局,由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书面证明,区县公安局、司法局书面建议,经监所的上级机关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或者北京市公安局审核的。
  (六)具有科技特殊专业技能,原单位因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家重大生产建设需要的;统战对象、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因统战工作需要的,分别获得可以提请减刑、假释奖励,累计减刑刑期五个月以上,并由市级以上有关机关书面建议,经监所的上级机关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或者北京市公安局审核的。
  同时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所列两种以上情形的,优先适用有利于罪犯的款项。
  第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一条各项基本条件,但系连续犯罪、数罪并罚、有前科劣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的罪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或者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一罪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暴力犯罪的罪犯,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严假释:
  (一)原判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获得可以提请减刑、假释奖励,累计减刑刑期五个月以上,余刑在三个月以内的。
  (二)原判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获得可以提请减刑、假释奖励,累计减刑刑期八个月以上,余刑在六个月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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