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罪犯的直系亲属、配偶病残,生活不能长期自理,非罪犯本人照顾不可的;女性罪犯因丧偶或者丈夫被判刑,有不满十六周岁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分别获得可以提请减刑、假释奖励,累计减刑刑期五个月以上,亲属向监所提起,监所致函罪犯居住地区县公安局、司法局,由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书面证明,区县公安局、司法局书面建议,经监所的上级机关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或者北京市公安局审核的。
“(六)具有科技特殊专业技能,原单位因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家重大生产建设需要的;统战对象、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因统战工作需要的,分别获得可以提请减刑、假释奖励,累计减刑刑期五个月以上,并由市级以上有关机关书面建议,经监所的上级机关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或者北京市公安局审核的。
“同时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所列两种以上情形的,优先适用有利于罪犯的款项。”
四、将原规定第四条修改为:“符合本规定第一条各项基本条件,但系连续犯罪、数罪并罚、有前科劣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的罪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或者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一罪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暴力犯罪的罪犯,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严假释:
“(一)原判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获得可以提请减刑、假释奖励,累计减刑刑期五个月以上,余刑在三个月以内的。
“(二)原判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获得可以提请减刑、假释奖励,累计减刑刑期八个月以上,余刑在六个月以内的。
“(三)原判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获得可以提请减刑、假释奖励,累计减刑刑期一年以上,余刑在九个月以内的。
“(四)原判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获得可以提请减刑、假释奖励,累计减刑刑期一年六个月以上,余刑在一年以内的。
“(五)原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获得可以提请减刑、假释奖励,累计减刑刑期二年以上,余刑在一年三个月以内的。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的罪犯假释,须征得所在地区县公安局、司法局同意。
“同时具有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可以适用本规定第二条。”
五、将原规定第五条修改为:“专案罪犯、重要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犯、邪教组织犯罪骨干分子、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首要分子假释的,根据相关规定先行请示上级机关。”
六、将原规定第十条修改为:“‘可以提请减刑、假释的奖励’,是指罪犯在本市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内服刑期间获得的奖励,包括监狱(看守所)改造积极分子、监狱(看守所)嘉奖、监狱(看守所)表扬、重大立功、立功、局嘉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