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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关于对监所罪犯假释工作的规定>第二次修改决定》的通知(2007)

  “(三)原判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获得可以提请减刑、假释奖励,累计减刑刑期一年以上,余刑在一年六个月以内的。
  “(四)原判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获得可以提请减刑、假释奖励,累计减刑刑期一年六个月以上,余刑在二年以内的。
  “(五)原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获得可以提请减刑、假释奖励,累计减刑刑期二年以上,余刑在二年六个月以内的。”
  三、将原规定第三条修改为:“符合本规定第一条各项基本条件,不具有第四条规定的从严假释条件,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属实的,可以从宽假释:
  “(一)老年罪犯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亲属或者有关单位同意接收,满六十周岁,获得可以提请减刑、假释的奖励,累计减刑刑期五个月以上的;满六十五周岁,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
  “ (二)残疾罪犯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亲属或者有关单位同意接收,经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鉴定,系不可逆转的双目失明、肢体瘫痪、四肢截肢二只以上、其他因残疾生活不能长期自理的(均不含自伤致残)。
  “(三)未成年时犯罪的罪犯,现不满二十一周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假释:
  “1、获得可以提请减刑、假释奖励,累计减刑刑期五个月以上,有就读学校,罪犯的亲属、学校与居住地司法所签订假释考验期间帮教协议,经区县司法局审核同意的。
  “2、有就业单位,罪犯的亲属、就业单位与居住地司法所签订假释考验期间帮教协议,经区县司法局审核同意的。
  “(1)原判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未成年时犯罪的罪犯,获得可以提请减刑、假释奖励,累计减刑刑期五个月以上,余刑在九个月以内的。
  “(2)原判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未成年时犯罪的罪犯,获得可以提请减刑、假释奖励,累计减刑刑期八个月以上,余刑在一年三个月以内的。
  “(3)原判十年以上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时犯罪的罪犯,获得可以提请减刑、假释奖励,累计减刑刑期一年以上,余刑在二年以内的。
  “ (四)过失犯罪(交通肇事后逃逸的除外)、防卫过当犯罪的罪犯,对家庭施暴人犯罪的女性罪犯,获得可以提请减刑、假释奖励,累计减刑刑期八个月以上的;原判刑罚执行三分之二以上,获得可以提请减刑、假释奖励,累计减刑刑期五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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