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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关于印发《关于坦白检举违法犯罪线索转递查证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填 表 说 明

  1.送达单位是指需要转递的公安法制部门,可按规定填写市局法制办或××分(县)局法制处、科。
  2.羁押地点是指坦白、检举人被羁押的看守所和服刑、劳教场所。
  3.原预审部门是指原审理坦白、检举人案件的预审部门。由两个以上预审部门审理的,填写最后审理的预审部门。
  4.对拘留、逮捕均由一个预审部门审理的,可只填写拘留时间。对逮捕后移交另一个预审部门的,可只填写逮捕时间。
  5.填写时要求字迹工整,使用蓝黑钢笔水或签字笔。
  6.查证完毕后,预审部门应将此表退回法制部门留存备查。

  附件2:
  坦白检举违法犯罪线索查证结果登记表

  回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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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    姓名    │     │  原预审部门  │               │
│检举├─────────┼─────┼─────────┼───────────────┤
│人员│    性别    │     │ 原拘留逮捕时间 │               │
│情况├─────────┼─────┼─────────┼───────────────┤
│  │    年龄    │     │ 起诉、审判时限 │               │
│  ├─────────┼─────┼─────────┼───────────────┤
│  │  案件 性质   │     │ 刑期、劳教时限 │               │
├──┼─────────┴─────┴─────────┴───────────────┤
│坦白│                                         │
│检举│                                         │
│线索│                                         │
│查证│                                         │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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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公章      │
├──┴────┬──────────┬────┬─────────┬────┬─────┤
│  查证单位  │          │主办侦察│         │联系电话│     │
│       │          │  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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