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有关办案单位对线索查证完毕后,应制作查证情况结果及认定意见的书面报告,连同相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案件破案报告书》、强制措施法律手续、讯问笔录、证人证言等必要法律手续、证据材料复印件,交由法制部门审核,法制部门认为需要继续补充工作的,应提出补充工作意见,并要求办案单位限期完成。
四、查证结果回复
公安机关查证在押人员坦白检举违法犯罪线索后,统一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回复线索转递机关。检察机关反贪、渎检部门可参照办理。
(一)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负责回复市高级人民法院、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第一、二分院、市监狱管理局、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转递的在押人员坦白检举线索的查证情况。
(二)公安分、县局法制部门负责回复区、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转递的在押人员坦白检举线索的查证情况。
(三)公安机关回复材料应当包括:查证结果函以及必要法律手续、证据材料复印件,查证结果函中应注明在押人员坦白检举的线索经查证是否属实、是否无法查明,查证属实的线索系属于公安机关不掌握、公安机关已掌握但未查获涉案嫌疑人、公安机关已破获案件等各种具体情形。
五、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范性文件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1:
坦白检举违法犯罪线索登记表
送达单位: 羁押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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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 姓名 │ │ 原预审部门 │ │
│白├─────────┼─────────┼─────────┼──────────────┤
│检│ 性别 │ │ 原拘留逮捕时间 │ │
│举├─────────┼─────────┼─────────┼──────────────┤
│人│ 年龄 │ │ 起诉、审判时限 │ │
│员├─────────┼─────────┼─────────┼──────────────┤
│情│ 原案件 性质 │ │ 刑期、劳教时限 │ │
│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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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 │
│白│ │
│检│ │
│举│ │
│线│ │
│索│ │
│内│ │
│容│ │
│摘│ │
│要│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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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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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时间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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