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高级人民法院、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第一、二分院、市监狱管理局、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获取的坦白检举线索,转递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接收。
2、区、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获取的坦白检举线索,转递审理在押人员的公安分、县局法制部门接收。
(二)属于本市检察机关管辖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违法犯罪线索,转递各级检察机关反贪、渎检部门接收。
(三)不属于本市管辖的违法犯罪线索,转递有管辖权的外省市公安、检察机关查证。
二、线索转递规格
转递在押人员坦白检举违法犯罪线索,应根据一案一表的原则,填写《坦白检举违法犯罪线索登记表》(见附表),并附下列相关材料,对转递坦白检举线索情况不清、无法开展查证工作的,接收单位可退回原单位补充工作。
(一)坦白检举人员的亲笔供词、讯问(询问)笔录,明确记录被检举人员的自然情况、联络方式,坦白检举人与被检举人相互关系;违法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过程、情节、后果等。
(二)坦白检举人员的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复印件。
(三)涉及在押被检举人员的羁押地点、处理情况材料。
三、线索查证程序
公安机关查证在押人员坦白检举违法犯罪线索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开展,检察机关反贪、渎检部门可参照办理。
(一)市公安局接收转递的坦白检举犯罪线索,由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执法监督处,对转递材料审查并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批交相关办案单位查证。
1、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劳教人员主动坦白或检举同案犯的线索,交由原预审部门查证。
2、对检举同案犯以外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的线索,交由被检举人原预审部门查证。
3、对检举其他人员的线索,原则上交由管辖地分县局查证,对其中重特大线索交由市局相关总队、局、处查证。
4、对管辖不明的线索,由法制办公室指定单位查证。
(二)公安分、县局接收转递的坦白检举犯罪线索,由法制部门对转递材料审查并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根据市局批交查证的原则,交相关办案部门查证。
(三)各有关办案单位接到法制部门批交的线索后,应立即开展查证工作,原则上应于15日内查证完毕,对在15日内无法完成查证工作的疑难、复杂、敏感线索,应向法制部门书面报告原因、下步工作安排及拟办结时间,由法制部门予以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