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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关于印发《关于坦白检举违法犯罪线索转递查证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坦白检举违法犯罪线索转递查证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京公法字[2007]559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市监狱管理局所属各单位,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所属各单位,市公安局所属各总队、局、处、各分(县)局:
  为规范坦白检举违法犯罪线索查证工作,及时查证在押人员坦白检举的违法犯罪线索,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惩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制定了《关于坦白检举违法犯罪线索转递查证工作的规定》,现下发给你们,望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关于坦白检举违法犯罪线索转递查证工作的规定

  为规范坦白检举违法犯罪线索查证工作,及时查证在押人员坦白检举的违法犯罪线索,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惩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劳教人员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以及刑罚、劳动教养执行期间坦白、检举的违法犯罪线索的转递、查证工作,规定如下:
  一、线索转递接收
  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市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在审查起诉、审判以及刑罚、劳动教养执行期间获取在押人员坦白、检举违法犯罪线索后,应依据案件管辖原则,转递有管辖权的侦查单位查证并依法处理。
  (一)属于本市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线索,转递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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