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卫生局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辖区2007年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情况、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情况、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履行情况等进行认真自查。
(二)请各市、县卫生局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制药行业、农药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于2007年9月15日前按附件的要求报省卫生监督总队,并做好各项工作,迎接卫生部的督查。
联 系 人:赵仁敏
联系电话:65853605 13307584166
传 真:65856155
电子信箱:zhaorenmin@126.com
二〇〇七年九月六日
附件
2007年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基本情况汇总表
市(县)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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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企│ 职工总数 │ 接害人数 │设立管│ 落实法人 │制定防治│ 职业卫生 │
│ 内容 │ 业数 │ │ │ 理 │责任制企业│ 计划 │ 专业人员 │
│ │ ├──┬───┼──┬──┤机构企│ 数 │或方案企├───┬───┤
│ │ │正式│非正式│正式│非正│ 业数 │ │ 业数 │专职人│兼职人│
│ 行业 │ │用工│ 用工 │用工│ 式 │ │ │ │ 数 │ 数 │
│ │ │ │ │ │用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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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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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药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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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药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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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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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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