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类区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区统计局为满足地方政府需要,建立的专项(一次性)统计调查项目。
(一)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文件:区统计局以正式文件下发的专项(一次性)统计调查项目,以抄报的形式报市统计局。
2、《区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报表(新建类)》(见附件2)。
(二)备案
市统计局对备案类区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并行文予以批复备案。
(三)管理
经市统计局备案后的统计调查制度,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表号、制表机关、文号、备案机关、有效期限、义务性调查或自愿性调查。
市统计局根据备案情况即时在网站上公布 “区统计调查项目目录(备案类)”,目录内容包括:已备案的区统计调查项目名称、制定及组织实施该项调查的单位名称、备案文号、有效期限、该调查属于义务性调查或自愿性调查等。
三、几点说明
1、区统计局指定科、室负责本单位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核、把关工作,并按本工作流程要求报市统计局进行审批和备案。
2、对市统计局常规统计调查制度修订的区统计调查项目,一经市统计局批准后,调查表中的“制表机关”为市统计局、区统计局,“表号”为市统计局原表号,批准文号为市统计局批复文号,文号为区统计局发文文号。
3、市统计局对区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实行有效期管理。普查、一次性调查的有效期到该调查资料上报的最后期限截止;区建立的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为一年,如遇临时修订需重新报批;对市统计局常规统计调查制度修订形成的区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为一年。
4、经市统计局审批的区统计调查项目,不得在组织实施时,另外增减调查内容、调整调查范围和变更调查频率等。
5、已审批或备案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市统计局将废止该调查项目的执行。
6、本流程自2007年9月1日起实行。
附件:1.区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请工作流程图(略)
2.区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报表(新建类)
3.区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报表(修订类)
附件2
区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报表(新建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