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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对区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对区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通知
(深统通〔2007〕31号)


各区统计局:

  为减轻基层统计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提高国家、省和市级统计调查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统字〔2006〕17号)和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通知》(粤统字〔2006〕11号)精神及《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各区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级统计调查制度。市以下各级统计部门是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级统计调查制度的主体,严格执行好国家、省和市级统计调查制度,并按照规定的调查范围、统计标准、统计口径、调查频率等认真实施好各项统计调查,是保证国家、省和市级统计调查制度的权威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的前提。区统计部门要严格控制对国家、省和市级制度调查内容的调整,不打乱指标的排列顺序,不随意增加和减少统计调查的指标,不修改统计指标的代码和计量单位。

  二、要从需要和可能相结合的原则出发,制订区统计调查项目。各区统计部门要充分考虑基层统计部门、统计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区新建统计调查项目。确须开展的区统计调查项目,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统计调查必须有明确的调查目的、范围和服务对象。

  (二)统计调查所需的调查条件(包括设备、人员和经费)要有相应的保障。

  (三)调查方法要力求科学合理。资料的取得应充分利用现有行政部门掌握的资料,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

  (四)所涉及的统计指标、统计标准和分类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省和市统计局的相关规定。

  三、建立健全区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制度。

  (一)区统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颁发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区各部门(单位)制定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严格按照“申请、审查、批复、归存”的程序履行好审批(备案)手续,并将审批(备案)的结果以目录(列出部门名称、调查范围、有效期限)的形式上报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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