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受权人应主动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具体为:1.在企业接受药品GMP认证或药品GMP跟踪检查的现场检查期间,受权人应作为企业的陪同人员,协助检查组开展检查;在现场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负责企业将缺陷项目的整改情况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每年至少一次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企业的药品GMP实施情况和产品的年度质量回顾分析情况;3.负责企业有关部门履行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的职责;4.其他应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的情形。
(六)成品放行前,受权人应确保产品符合以下要求:1.该批产品已取得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或有关生产批件,并与《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药品GMP认证范围相一致,实际生产工艺与国家核准工艺一致;2.生产和质量控制文件齐全;3.按有关规定完成了各类验证;4.按规定进行了质量审计、自检或现场检查;5.生产过程符合药品GMP要求;6.所有必要的检查和检验均已进行,生产条件受控,有关生产记录真实完整;7.在产品放行之前,所有变更或偏差均按程序进行了处理;8.其它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均在受控范围内。
第六条 担任受权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二)熟悉、掌握并正确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正确理解和掌握实施药品GMP的有关规定;
(三)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执业药师资格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实践经验;或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执业药师资格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8年以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四)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进行业务知识、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
(五)熟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具备指导或监督企业各部门按规定实施药品GMP的专业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具备良好的组织、沟通和协调能力;
(七)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八)企业全职员工;
(九)从事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疫苗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类别药品生产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背景,并具有5年以上的所在行业的从业经验。
第七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根据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确定受权人,并与受权人签定授权书。企业应为受权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确保受权人在履行职责时不受到企业内部因素的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