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城市化后原镇村统计单位纳入城镇职工统计工作的通知
(深统通〔2007〕32号)
宝安区、龙岗区统计局:
根据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两区城市化工作于2004年底基本完成。按照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劳动统计口径亦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原统计在镇村企业的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除外),城市化后应纳入城镇单位职工统计范围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原镇村统计单位纳入城镇职工统计范围的必要性
镇村统计单位城市化后纳入城镇职工统计范围是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与要求。国家劳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规定, 城镇职工的统计范围为辖区内全部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不包括乡镇企业、私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城市化撤销了镇、村,设立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所有农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镇村统计单位则应划为城镇单位统计。
镇村统计单位城市化后纳入城镇职工统计范围符合社会公众的愿望与要求。近几年来,宝安、龙岗两区企业界通过多种渠道反映情况,要求将镇、村企业纳入市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范围。该问题也作为建议、提案受到了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重视和关注。把镇、村企业纳入职工统计范围,更客观、准确地反映我市的工资水平,也是当前做好我市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的当务之急。
二、原镇村统计单位纳入城镇职工统计的工作要求
(一)区统计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劳动工资统计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平均工资指标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劳动报酬是计算GDP的重要依据,从业人员情况既是制定劳动就业法规的主要依据,也是计算劳动生产率的主要指标。同时,这些指标也是社会各界及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的敏感指标,宝安、龙岗两区统计局领导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此次统计口径调整的成功和统计数据质量。
(二)要明确统计调查方法和任务
根据2006年基本单位调查数据,宝安、龙岗区应纳入城镇职工统计的单位数分别为5751个和4400个,除各自现已统计的2115个和1556个单位外,仍分别有3636个和2844个单位需纳入城镇职工统计。我们根据国家统计局正在进行的私营企业试点调查的划分标准,把新纳入单位按从业人员规模(制造业100人以上,其他行业50人以上)划分为两部分,规模较大的实行全面统计(宝安1153个、龙岗1297个单位);规模较小的实行抽样调查(宝安2483个、龙岗1547个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