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急通信保障
(1)公共通信管理部门应确保海上应急公众通信网的开通:
(2)应急通信和联系方式
应急处置办按要求配备能保证应急处置通信畅通的手段和设备,保证与有关部门、现场力量之间通信畅通。
相关单位要提供设备保障和资金保障,确保与应急处置办现场力量之间通信畅通。
应急行动中使用的通讯式和频率应充分考虑各种消防救助力量的通讯设备性能。
(3)现场的指挥船、救助船或遇险船、舰艇与应急处置办联系的联系方式:
·甚高频无线电话(VHFI6频道或其他商定频道);
·有线电话:110,119,12395,0898-88272063(海事局),88261492(市渔政处值班室);
·通过其它海岸、船舶电台;
(4)现场之间的联系方式:
·甚高频无线电话(16频道或其他商定频道);
·单边带电台(海警二支队频率66866KHZ,市渔政处频率82100,66628KHZ);
·移动电话等。
2、消防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1)应急处置办依据《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定期收集各成员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可以参与海上消防应急行动的应急设备、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分布情况等信息,登记造册,建立海上消防应急设备和装备信息库。
(2)成员单位的指定消防救助力量是辖区的主要救助力量。接到应急处置办的通知后,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的消防救助力量应无条件地执行海上消防任务。
(3)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我市海上消防应急工作的特点和消防力量的投入要求,加快建造专业消防船,建立专业的消防队伍,全面提高海上消防应急处置的应急反应能力。
3、消防应急医疗保障
(1)市卫生局负责按照《三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对海上消防突发事件遇险人员和参加救援人员进行医疗保障。
(2)市卫生局应组织本市有关医疗机构建立海上消防应急医疗联动机制,明确海上医疗咨询、医疗移送、收治伤员等任务,确保救护所需药品、医疗器村能够紧急调用。
4、消防应急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应建立海上消防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在应急反应时,根据应急处置办的要求安排警力,维持秩序,负责陆上交通管制以及参与海上治安警戒等,保障海上消防应急行动的顺利进行。
5、消防应急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应将海上消防应急的运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进行消防应急处置,应急补偿和奖励、海上应急处置人员培训、应急演习、设备更新和维护、日常运行管理等提供必须的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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