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走出去”,发展外向型经济。对与省外、国外投资者合资合作开办企业,积极提供与注册登记相关的指导服务。
四、促进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十七)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三农”政策,大力扶持农村个体私营经济,特别是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及涉农服务业。
(十八)认真贯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农民申办专业合作社不收注册登记费,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进行年度检验,农民专业合作社违反登记法规的,除情节严重依法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外,以教育、规范为主,引导其合法经营。
(十九)大力培育各类农村经纪人,强化农村经纪人扶持措施,农村经纪执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免收注册登记费,并从发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申请农村经纪私营企业,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
(二十)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农民个人或家庭经营户,允许自愿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免收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二十一)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和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予工商登记,实行辖区工商所备案管理,免收各项工商行政管理费。
五、增强服务意识,改善和创新登记监管方式方法
(二十二)进一步改善窗口服务。落实和完善首办责任制,推行企业登记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和政务公开制,建立健全公开、便民、高效的服务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十三)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实行“一审一核”制。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照时间、提高办事效率。私营企业注册登记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当场办结。
(二十四)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实施委托登记制度,由县级工商局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实施,方便群众就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提高办事效率。
(二十五)实行信用分类监管,鼓励、教育和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诚实守信经营。依据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信用程度对其实行分类监管。对守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一般免于日常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