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放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住所证明条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申请设立时不能提供其经营住所产权证明的,出具该经营住所合法、真实、有效的使用权证明即可,如城镇居民委员会或农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确认其合法使用的证明等。
(八)放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范围。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除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许可外,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范围一般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大类或中类核定。
(九)放宽筹建企业登记限制。筹建时间长且前置审批较为复杂的私营企业,可核发营业执照,将经营范围暂定为“经营项目筹建”,待完成有关审批后,再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十)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比例限制。外商出资在25%以下、且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可注册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在营业执照中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
三、加大扶持力度,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大发展
(十一)全面建设并完善“绿色通道”网络。全省各级工商登记窗口均设立专门企业登记“绿色通道”,提供免费的优先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跟踪服务及节假日加班服务。对“绿色通道”服务对象的登记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当场登记,2个工作日内办结。
农民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申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列入我省各级政府鼓励类招商引资或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私营企业申请设立登记,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十二)积极鼓励、扶持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私营经营,引导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及新增待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申办个体工商户,从发照之日起,三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十三)支持贫困县个体工商户发展。国家级贫困县居民新办个体工商户,除国家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外,可申请3个月试营业,工商部门可先核发有效期为3个月的临时营业执照,试营业期间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3个月后如需继续经营的,换发正式营业执照。
(十四)积极鼓励、支持返乡的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兴办各类经济实体,除国家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外,其申请登记时提交的文件暂不完备(除验资报告、企业章程、申请人身份证明外),但申请人承诺在半年内能完善的,可先核发有效期为半年的营业执照。
(十五)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争创著名、驰名商标。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采取必要的扶持措施,凡符合条件的积极推荐其参与著名、驰名商标认定,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申报、认定著名、驰名商标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