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制订普查方案(2007年10月底前)。
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普查工作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地区的普查工作方案,并在2007年10月底前报省普查办备案。
3.普查监测(2007年12月底前)。
各地要按要求开展普查监测工作,建立污染源监测原始记录台账及档案,及时上报污染源监测情况,并在2007年12月底前完成本地区普查监测数据的整理汇总工作。
4.宣传动员(2007年9月开始)。
各地要分阶段突出重点,开展普查宣传工作。
5.清查企业、建立底册(2007年12月底前)。
各级卫生、税务、统计、工商、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在2007年10月底前向本级普查办提供普查基础资料,由该普查办在2007年12月底前建立本级重点普查及一般普查的污染源底册。
6.选配普查员,开展普查培训(2007年12月底前)。
各地要根据重点普查及一般普查的污染源数,按适当比例选配普查员。省普查办要在2007年11月底前完成对各地普查技术人员的培训,各级普查办要在2007年12月底前完成全面培训。
(二)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7月)。
1.组织填报普查表(2008年1月-3月)。
各地可采取集中辅导与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普查报表填报工作。
2.建立县(市、区)污染源数据库(2008年3月-4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审核、录入、校验污染源数据,建立本地区污染源数据库。
3.建立地级以上市污染源数据库(2008年4月-5月)。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依时完成本地区的普查验收工作,建立本地区污染源数据库。
4.建立全省污染源数据库(2008年5月-7月)。
各地级以上市要在2008年5月底前汇总向省普查办报送污染源普查数据。省普查办要对各地报送的数据进行抽查审核,在2008年7月底前完成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与汇总,建立全省污染源数据库,及时上报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政府。
(三)总结发布阶段(2008年8月-2009年7月)。
1.省普查办对各地级以上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验收(2008年8月-12月)。
2.进一步修正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2008年8月-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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