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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2.制订普查方案(2007年10月底前)。

  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普查工作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地区的普查工作方案,并在2007年10月底前报省普查办备案。

  3.普查监测(2007年12月底前)。

  各地要按要求开展普查监测工作,建立污染源监测原始记录台账及档案,及时上报污染源监测情况,并在2007年12月底前完成本地区普查监测数据的整理汇总工作。

  4.宣传动员(2007年9月开始)。

  各地要分阶段突出重点,开展普查宣传工作。

  5.清查企业、建立底册(2007年12月底前)。

  各级卫生、税务、统计、工商、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在2007年10月底前向本级普查办提供普查基础资料,由该普查办在2007年12月底前建立本级重点普查及一般普查的污染源底册。

  6.选配普查员,开展普查培训(2007年12月底前)。

  各地要根据重点普查及一般普查的污染源数,按适当比例选配普查员。省普查办要在2007年11月底前完成对各地普查技术人员的培训,各级普查办要在2007年12月底前完成全面培训。

  (二)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7月)。

  1.组织填报普查表(2008年1月-3月)。

  各地可采取集中辅导与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普查报表填报工作。

  2.建立县(市、区)污染源数据库(2008年3月-4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审核、录入、校验污染源数据,建立本地区污染源数据库。

  3.建立地级以上市污染源数据库(2008年4月-5月)。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依时完成本地区的普查验收工作,建立本地区污染源数据库。

  4.建立全省污染源数据库(2008年5月-7月)。

  各地级以上市要在2008年5月底前汇总向省普查办报送污染源普查数据。省普查办要对各地报送的数据进行抽查审核,在2008年7月底前完成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与汇总,建立全省污染源数据库,及时上报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政府。

  (三)总结发布阶段(2008年8月-2009年7月)。

  1.省普查办对各地级以上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验收(2008年8月-12月)。

  2.进一步修正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2008年8月-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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