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中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为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加注“零就业家庭”大中专毕业生标记,家庭成员中已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不再发放。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贫困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持《再就业优惠证》已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的,注销“零就业家庭”资格。
(二)持有《求职登记证》的贫困生可按有关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三)持有《求职登记证》的贫困生可在本市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免费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创业扶持、权益保障、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一站式”就业服务。
(四)对持有本市城镇户口的贫困生实行政府“托底”安置政策。可从事我市公益性岗位,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上岗前免予考试。
(五)用人单位每招收一名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且持《求职登记证》的贫困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合同期限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享受2000元就业困难人员安置补贴。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基本情况专项调查工作,全面掌握贫困生的数量、结构、家庭状况、就业和培训需求情况,建立贫困生管理动态登记制度。各区(县)要在10月底前完成,对贫困生逐户开展摸底调查,并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所(站)建立贫困生台帐。
(二)建立贫困生就业援助长效机制。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贫困生提供就业援助和开展上门服务,发放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卡,为辖区内贫困生每年提供不少于三次的就业服务。12月底前,各区(县)、街道(乡、镇)、社区要层层制定贫困生援助预案,层层落实责任。以社区为基本监控点,采取分片分人负责的办法,加大日常监控力度,对贫困生在申报认定后启动援助预案,对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且对岗位不挑不拣的贫困生保证在30日内解决其就业问题。
(三)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不断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创业扶持、权益保障、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一站式”就业服务,将已进行失业登记的贫困生作为重点,设置专门窗口,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为求职的贫困生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根据贫困生的不同需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形势分析、素质测评等服务,扩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