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积极做好“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援助的通知
(乌劳〔2007〕205号)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局,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治区2007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07]109号)和200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提高对零就业家庭、城镇(农村)低保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等“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以下简称贫困生)的就业帮扶力度,进一步做好贫困生就业工作,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开展“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援助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援助对象
来自零就业家庭、城镇(农村)低保家庭和残疾人家庭, 9月1日前离校未实现就业,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愿意服从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就业的应、历届的大中专毕业生。
二、《求职登记证》申领“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认定程序
符合条件的贫困生,可持以下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填写《求职登记信息表》办理登记和申领认定手续。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或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领取证》或家庭成员的《残疾证》。
(五)毕业生所在学校发放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原件及复印件和个人求职材料。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在申请人登记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程序,并为其办理《求职登记证》,并在《求职登记证》注明“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
三、就业援助内容
经过认定的贫困生可获得以下就业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