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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7〕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四日

  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质量工作会议及《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精神,切实解决当前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全国、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4个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
  一、总体目标
  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地区,针对当前存在的初级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种养殖过程中非法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滥用添加剂、无证生产,非法收购、贩卖、加工病死畜禽,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消费品、重要工业产品不按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以及制售假冒伪劣等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通过集中整治的方式,切实加大以食品为重点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有效解决一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取缔一批非法生产经营窝点,建设一批食品安全示范区县和食品放心乡镇、食品放心社区,树立“淄博制造”的良好形象,维护广大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消费信心。
  重点产品包括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乳制品等食品(农产品)、药品、消费品等工业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重点单位包括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蔬菜、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小食杂店、小餐馆、小摊点,生产、出口不正常的注册登记企业,有过质量违法行为、媒体曝过光、消费者投诉过的出口生产企业,以及违法违规的进出口经营企业和代理报检机构等;重点地区包括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产品生产较为集中且问题严重的区域,无证生产问题比较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各级、各部门要本着既治标又治本的原则和全面强化、重点治理、长短结合的工作思路,强化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机制,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全面加强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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