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农业局关于开展村财规范化管理典型示范和重点指导工作的通知
(榕农[2007]39号)
有关县(市)区农业局、乡镇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和新《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提升我市农村财务规范化管理水平,更好地维护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决定在我市部分县市区、乡镇开展村财规范化管理典型示范和重点指导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典型示范和重点指导单位
根据2006年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全市村财交叉检查情况等,经研究,选择罗源县、福清市三山镇、闽侯县南屿镇、连江县敖江镇为市定2007年村财规范化管理典型示范单位;连江县琯头镇、闽侯县鸿尾乡、闽清县白樟镇、永泰县城峰镇、平潭县敖东镇为2007年市定村财管理重点指导对象。
二、工作目标和要求
各示范单位和重点指导对象应当按照有关村集体财务管理的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健全和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着力克服薄弱环节,逐步提升村集体财务管理水平,达到规范化管理目标和要求。
1、加强队伍建设。乡镇一级要保证工作需要,至少应配备2名以上经管人员负责辖区内日常村级财务的监督管理与指导;村一级应按规定配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农村财会任用证》的财会人员;要按规定的人员推选建立民主理财(村务监督)小组;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等管理模式的地方,要切实体现乡镇经管人员对村集体财务管理监督的法定职责,避免职能混淆、定位不清。
2、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要按《条例》等规定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财务计划管理制度、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资产台账制度、票据管理制度、“零”接待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土地补偿费专账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等制度。建立制度必须结合当地实际,有针对性、操作性,必须经村民代表讨论通过,上墙公开,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