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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猪屠宰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做到“四查”、“两责任”即:查生猪购进和猪肉出厂(场)购销台账;查生猪进场检疫证明和车辆消毒证明;查猪肉肉品品质检验纪录;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纪录。建立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生猪屠宰负总责任;定点屠宰厂(场)业主对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加强定点屠宰企业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与所管辖的定点屠宰厂(场)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小型手工定点屠宰场要100%签订猪肉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确保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部门、企业和每一个员工。严格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的具体要求进行屠宰加工。严格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进行验收检验、待宰检验、送宰检验、宰后检验,确保定点屠宰销售猪肉检验检疫合格率达到100%,对病死猪坚决做到“四不一处理”即:不屠宰、不销售、不食用、不转运和进行无害化处理,决不能让病死猪肉及产品流入市场,确保人民群众吃放心肉。
  (四)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凡是在定点厂(场)查出有加工、销售注水猪、病害肉等违法行为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消定点资格。特别对已经取缔的屠宰场,要重点复查,严防死灰复燃,对于集中整治阶段责令整改的定点屠宰厂(场),凡整改不落实、措施不得力,不能保证生猪屠宰质量的,不得允许恢复屠宰。
  (五)对于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地区,各地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生猪屠宰服务,重点关心农民自食肉的安全,确保农民吃上“放心肉”。
  三、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特别要在中秋、国庆和党的“十七大”期间,开展声势浩大的专项整治行动,以省、市、县相结合,三级联动,交叉检查;督查与执法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结合;实地抽查与听取汇报相结合;严厉打击与强化服务相结合的“五结合”检查方式。省厅近期要对各地进行督促检查;并且要组织市(州)县进行交叉检查;每半个月各市(州)要有一次简报和汇报,在12月20日以前要有书面总结。各地有大案要案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商务厅报告。同时,各地商务部门要按照《四川省商务厅关于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商运〔2007〕9号)要求,结合认证工作,压缩小型手工屠宰场,要依法关闭一批卫生条件差、产品质量无保障、环境污染严重的小作坊式的生猪屠宰点,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四、加强专项整治的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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