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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废止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业经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四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代 市 长 朱天宝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保障和改善企业退休职工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
  第三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到死亡: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达到退休、退职条件并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
  (二)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年以上。
  第四条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追加养老金和生活补贴三部分组成。
  第五条 基础养老金按下列比例计发:
  (一)退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退职时一年度本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五计发;
  (二)退休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本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计发;
  (三)退休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以其以上的,按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本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五计发。
  第六条 企业和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年及其以上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每满一年,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一点四计发追加养老金。
  第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退休、退职职工应享受的各种生活补贴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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