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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建立深圳市妇幼卫生监测预警通报制度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建立深圳市妇幼卫生监测预警通报制度的通知


各区卫生局,市属及有关医疗保健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加强我市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监测与监督,规范行业管理,经研究决定建立深圳市妇幼卫生监测预警通报工作制度。现将《深圳市妇幼卫生监测预警通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

深圳市妇幼卫生监测预警通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加强我市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监测与监督,通过监测与监督相结合,规范行业管理,保障母婴安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根据我市监测情况,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制定我市每年妇幼卫生主要监测指标预警线,对监测指标超过预警线的区和医疗保健机构,及时书面预警通报,并在妇幼保健工作例会上通报。

  主要监测指标有:剖宫产率、产后出血率、足月非畸形新生儿重度窒息率、足月非畸形新生儿死亡率、院内子痫发生例数。

  孕产妇死亡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按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执行。

  第四条 各区卫生局、市区妇幼保健院、医疗保健机构要针对主要监测指标预警通报情况,及时采取综合措施予以防范。

  第五条 市区妇幼保健院在日常监测、指导、督导过程中,如发现医疗保健机构、人员存在或疑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书面移送同级卫生监督所(移送函见附件)。

  第六条 移送内容包括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非法从事接生、终止妊娠手术、产前诊断及胎儿性别鉴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等违反母婴保健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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