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甘政发[2007]6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发布《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18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
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使全省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相互关联衔接、有序运转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执行政策、精简、高效、精益求精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统一、严谨细致。
第六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细则,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和承办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设立文秘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接受业务培训,具备有关专业知识,忠于职守,勤政廉洁。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十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