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复核的重点是:审核、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三十四条 分发传递密级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公文安全。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五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反馈等程序。
第三十六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七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公文,办公厅(室)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对重要公文应当先送机关分管业务负责人批示,再按批示意见办理。一般性公文,可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示后,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原则上不办理越级上报的公文。
第三十八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文秘部门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后办理。
第四十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时,由主办部门汇集各方意见,经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