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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审批同意后,也可以授权部门行文,文中应当表明经政府同意。

  第二十一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部门之间未对有关问题协商一致时,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三条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四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意见”不得夹有请示事项。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请示”应当答复,而对“报告”可不答复,对“意见”根据内容确定是否批转、印发。

  第二十五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七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八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确属紧急事项。标定紧急程序应当准确、严格,不得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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