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17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1日)废止(原因:如没有原因此项无)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政发〔2000〕81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发布《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试行)》,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同时废止。
2000年12月18日
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
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使全省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相互关联衔接、有序运转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执行政策、精简、高效、精益求精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统一、严谨细致。
第六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细则,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