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部门收到《评估项目抽查结果报告》后,应进行认真审核,对确实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行政处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财政部门可以建议提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抽查小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应保密的抽查事项;不得泄露抽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不得将抽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抽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八条 抽查小组工作人员必须如实记录和报告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得知情不查、隐瞒不报或查多报少,也不得随意夸大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或暗示抽查工作人员回避或隐瞒被抽查单位的问题,或者刁难被抽查单位。
第九条 被抽查单位应积极配合抽查小组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与抽查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干扰财政部门的抽查工作,更不得对抽查工作人员打击报复。
第十条 对被抽查单位提供虚假情况资料的,或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失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或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的,财政部门可依据国务院《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
第十一条 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令第15号),对于在抽查中有违反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财政部门将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执业和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等处罚。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结果公告制度。对在抽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件,应当将抽查情况和处罚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建立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报告制度,各市财政部门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及处罚情况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