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供的产权证明文件、生产经营资料以及财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四)资产帐面价值与评估结果差异的原因;
(五)聘请的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规定从事相应业务的资质;
(六)是否按照规定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七)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是否存在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的名义进行资产评估;
(八)评估机构与评估委托单位或被评估单位是否存在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
(九)评估机构现场勘察活动及评估现场工作记录;
(十)评估工作底稿;
(十一)必要的资产清查、函证工作;
(十二)评估依据的合理性、合法性;
(十三)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
(十四)其他。
第六条 抽查的工作程序:
(一)准备阶段
1.选取评估项目,研究、拟订抽查计划,确定具体抽查内容,包括抽查项目、抽查范围、抽查方式及抽查时间的安排;
2.组织不少于3人的相关人员成立抽查小组,其中至少有一名注册资产评估师;
3.抽查小组在实施抽查前5个工作日将《评估项目抽查通知书》下达给当事人。
(二)检查阶段
1.抽查小组进点后,应及时向被抽查单位说明抽查的目的、内容、范围和时间安排,了解被抽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并根据抽查实施方案开展具体的检查工作。
2.抽查人员必须依照抽查内容,逐项逐事形成完整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主要记录以下内容:
(1)抽查项目名称;
(2)违法违规事项主要内容摘要;
(3)附件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关帐簿、报表,有关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函证等资料的复印件);
(4)被抽查单位相关人员签章(如遇异议拒签,则由抽查小组作出书面说明并集体签名);
(5)抽查人签字、填制日期;
(6)抽查小组组长签字、填制日期;
3.对重大疑难的问题,财政部门可委托专家进行鉴定并做出结论;
4.抽查小组起草《评估项目抽查结果报告》,对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提出初步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告知阶段
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处理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