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
(苏财国资[2002]90号)
第一条 根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和《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财企[2001]80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和加强我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是指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下同)部门依法行使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对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及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相关行为和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公证性和合法性进行行政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有关经济事项应当进行评估的各类资产评估项目: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质押;
(七)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收购非国有资产或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九)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十)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 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的原则,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全省评估项目的抽查工作。
省财政厅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原则上由省财政厅负责抽查;
地方财政部门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原则上由各省辖市财政部门负责抽查,省财政厅也可根据需要组织中介机构、评审专家进行抽查。
第五条 抽查的主要内容:
(一)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经济行为的合法性;
(二)被评估的资产范围与相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