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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二)产权主管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审核内容,对有关经济行为及相关的评估报告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核,对审核无误的评估报告,以正式文件出具审核意见;
  (三)财政部门收到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待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第八条 产权主管单位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并经有权部门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规定的执业资格;在评估报告中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三)评估委托单位或资产占用单位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作出承诺,并对长期投资、房产、土地、汽车等产权归属进行核实;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对负债增加、资产贬值较多的评估内容进行认真的核实;
  (六)对不良资产核销和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后的去向、管理是否明示;
  (七)根据经济行为及评估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审核的其它内容。
  第九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向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一)产权主管单位以正式文件出具的审核意见;
  (二)按规定要求填报《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三)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资产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说明和资产评估明细表);
  (四)其他材料。
  第十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后,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评估委托单位应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主管单位审核后向财政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财政部门收回。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建立评估项目备案档案管理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所有备案项目要逐项登记。各市财政部门于每年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资产评估备案项目统计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产评估备案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备案项目经济行为和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的合法性。经财政部门备案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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