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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苏财国资[2002]90号)

  第一条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和加强我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第三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下同)部门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主管单位是指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或代行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
  第五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级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
  (二)市、县级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各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同一经济行为或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多个产权投资主体的,必须委托同一个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按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资产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由产权变动的一方按资产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
  (四)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收购非国有资产、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进行的资产评估,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照上述原则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各市财政部门要刻制“XX(单位名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并将印模报我厅备案。
  第七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手续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国有资产评估原则上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以下简称“评估委托单位”)委聘中介机构。评估委托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按规定程序报产权主管单位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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