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报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情况说明表》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财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第六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估委托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按规定程序报产权主管单位初审;
(二)产权主管单位应对评估报告进行认真审核,针对存在的问题组织评估委托单位、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和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评估报告经产权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两个月前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核准申请;
(三)财政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将申请核准文件和评估报告退回,由产权主管单位组织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行文报财政部门申请核准;对申报材料齐全的,财政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
(四)产权主管单位应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组织评估委托单位、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和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评估报告, 由产权主管单位以书面形式函报财政部门,报送函中要明确是否同意修改后的评估报告,并对修改情况予以说明。
(五)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和修改完善后的评估报告,对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于20个工作日内下达核准文件。
第七条 产权主管单位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1.产权主管单位对评估报告的审核意见及向财政部门申请核准的书面文件(必须附资产评估报告审核的详细意见);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3.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资产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说明、资产评估明细表。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格式及附报文件应符合财政部《
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财评字11999]91号)和《
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补充规定》(财评字(1999]302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
4.与经济行为相关的审计资料;
5.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6.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有关材料;
7.与评估项目有关的股东单位或各当事方的相关文件;
8.其它需要报送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