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评估工作底稿;
(十一)必要的资产清查、函证工作;
(十二)评估依据的合理性、合法性;
(十三)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
(十四)其他。
第六条 抽查的工作程序:
(一)准备阶段
1.选取评估项目,研究、拟订抽查计划,确定具体抽查内容,包括抽查项目、抽查范围、抽查方式及抽查时间的安排;
2.组织不少于3人的相关人员成立抽查小组,其中至少有一名注册资产评估师;
3.抽查小组在实施抽查前5个工作日将《评估项目抽查通知书》下达给当事人。
(二)检查阶段
1.抽查小组进点后,应及时向被抽查单位说明抽查的目的、内容、范围和时间安排,了解被抽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并根据抽查实施方案开展具体的检查工作。
2.抽查人员必须依照抽查内容,逐项逐事形成完整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主要记录以下内容:
(1)抽查项目名称;
(2)违法违规事项主要内容摘要;
(3)附件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关帐簿、报表,有关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函证等资料的复印件);
(4)被抽查单位相关人员签章(如遇异议拒签,则由抽查小组作出书面说明并集体签名);
(5)抽查人签字、填制日期;
(6)抽查小组组长签字、填制日期;
3.对重大疑难的问题,财政部门可委托专家进行鉴定并做出结论;
4.抽查小组起草《评估项目抽查结果报告》,对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提出初步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告知阶段
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处理阶段
1.财政部门收到《评估项目抽查结果报告》后,应进行认真审核,对确实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行政处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财政部门可以建议提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抽查小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应保密的抽查事项;不得泄露抽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不得将抽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抽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八条 抽查小组工作人员必须如实记录和报告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得知情不查、隐瞒不报或查多报少,也不得随意夸大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或暗示抽查工作人员回避或隐瞒被抽查单位的问题,或者刁难被抽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