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级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
(二)市、县级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各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同一经济行为或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多个产权投资主体的,必须委托同一个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按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资产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由产权变动的一方按资产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
(四)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收购非国有资产、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进行的资产评估,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照上述原则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各市财政部门要刻制“XX(单位名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并将印模报我厅备案。
第七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手续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国有资产评估原则上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以下简称“评估委托单位”)委聘中介机构。评估委托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按规定程序报产权主管单位审核;
(二)产权主管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审核内容,对有关经济行为及相关的评估报告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核,对审核无误的评估报告,以正式文件出具审核意见;
(三)财政部门收到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待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第八条 产权主管单位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并经有权部门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规定的执业资格;在评估报告中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三)评估委托单位或资产占用单位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作出承诺,并对长期投资、房产、土地、汽车等产权归属进行核实;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对负债增加、资产贬值较多的评估内容进行认真的核实;
(六)对不良资产核销和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后的去向、管理是否明示;
(七)根据经济行为及评估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审核的其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