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评估委托单位和资产占有单位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其真实性、合法性是否作出承诺;
(七)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八)其它。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建立资产评估核准项目统计报告制度,各市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资产评估核准项目统计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各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二:
第一条 根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和加强我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第三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下同)部门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主管单位是指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或代行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
第五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