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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


  8.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要把政务公开作为各级政府施政的基本制度,扩大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层次,规范政务公开的内容和程序。市级以下各级政府和自治区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的工作机制,将人民群众关心的事项和容易滋生腐败的领域,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务服务中心或者服务窗口通过服务指南、查阅本、公示档、触摸屏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办事职责、承办事项、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以及办事结果、办事纪律等。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发布政务信息。积极推进电子政务,通过政府网站进行政务公开。

  9.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制。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对群众和基层单位到机关办事、办项目的,必须热情接待,提供周到服务。各级机关要设立服务窗口或者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服务窗口,并安排熟悉本部门业务的工作人员到服务窗口工作。服务窗口负责接待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机关首长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授权机关服务窗口办理具体事项。首问责任人对咨询或者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当场进行登记,由办事人签字认可,并出具收件回执。首问责任人对符合条件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说明理由;对提交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对属于本部门其他机构办理的,首问责任人要负责传送,办理好交接手续,并跟踪督办,负责到底。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该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提供联系电话,必要时亲自引领前往。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对前来办事的群众和基层单位也要热情礼貌,主动为其指引机关服务窗口或告知联系方式,不得推诿、拒绝。

  10.全面推行限时办结制。各级行政机关要本着高效便民的原则,对所办事项都要承诺办结或者答复的时限。办理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时限规定的,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规定的时限;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各级行政机关要优化工作流程,压缩部门内部运转时间,减少办事环节,编制本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并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岗位责任人必须保证按时办结,并做好交接登记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须按规定报批。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实施的事项,规定办理流程和各部门办理时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批直接涉及投资环境、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审批事项、审批单位和责任岗位,作为本级政府监督检查的重点,由本级监察机关进行全程监督。上级机关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批复或者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应当视为默许或同意。下级机关从事相应活动的,如符合条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给予补办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上级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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